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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大家图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大家图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观点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享誉国内外的文化办公用品企业集团,并取得“英雄”等注册商标。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店铺内销售假冒的“英雄”系列品牌的钢笔,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观点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图书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规定,被告住所地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根据侵权诉讼管辖规定,应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无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本院管辖威海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系涉知识产权案件,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且标的额符合我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依法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被告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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