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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顾某某、张某、凌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顾某某、张某、凌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基本案情:福建才子集团公司是第1230707号“ 图片3.png”注册商标的所有人。2009年以来,被告人顾某某与福建才子集团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开设专卖店销售才子服装。后2015年至2018年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顾某某伙同被告人凌某某购买“白胚”服装,由被告人张某将假冒“才子”商标缝制于“白坯”服装上。后被告人顾某某、凌某某将假冒的“才子”服装在共同经营的才子专卖店对外销售。2019年1月至4月间,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并扣押假冒“才子”服装合计3949件,吊牌销售价总计人民币6578667元,产品批发价计算总计人民币2368320.12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顾某某、张某、凌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顾某某、凌某某曾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再次因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在对被告人顾某某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上,由于公诉机关已经考虑到被告人顾某某的实际销售状况,对于侦查机关扣押的侵权服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以福建才子集团公司给予被告人顾某某的批发价作为计算其非法经营数额的基础,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公诉机关的意见等量刑因素,依法决定其应得刑罚,判决被告人顾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被告人凌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官点评:才子商标在服装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人顾某某在与才子公司长期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开设专卖店销售才子服装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同时销售假冒的才子服装,故意以假乱真,因销售假冒才子服装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通过购买“白胚”服装加贴假冒的才子商标、吊牌等方式大规模生产、销售假冒才子服装,侵权性质恶劣,主观恶性较深。被告人顾某某虽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认罪认罚质量不高,法院严格控制从宽幅度,严厉打击顾某某恶意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顾某某从一名有特许经营权的合法经营者沦为制假、售假的阶下囚,其经历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切实树立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诚信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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