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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原告昆山开某某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开某某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昆山开某某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开某某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昆山开某某空调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营空调设备的研发及生产、销售。2009年2月7日,原告在第11类空气冷却装置、空调用过滤器等商品上注册了第440XXXX号“开某某”商标。原告经营过程中陆续获得了建筑节能推荐品牌证书等荣誉,并曾作为鸟巢、上海世贸大厦、水立方等大型项目工程的供应商,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15年,主营空调设备及配件的生产、销售,原企业名称为靖江市X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6月5日变更名称为江苏开某某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且变更后的字号与原告完全一致,容易引人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变更公司名称并赔偿原告损失。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或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原被告经营范围基本一致,被告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将“开某某”作为字号,该字号与原告在先登记的企业字号及原告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文字部分相同。在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之前,原告的企业名称已使用了十余年,并在行业内取得一定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对此应当有所了解,但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被告商标作为字号,其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字号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向被告阐明了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并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主动至工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并一次性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企业名称通常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等诸元素构成的,其中字号最具识别意义。本案原告企业名称中起到识别作用的就是其字号“开某某”,该字号既是原告的企业字号,也是原告的商标,被告使用“开某某”作为字号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或者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有某种关联关系,该行为正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制止的。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标志,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不论商标专用权抑或企业名称权,权利人在行使过程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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