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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天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天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南京天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天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3035197号注册商标的产品;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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