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丽与威海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三初字第56号
原告曹晓丽。
被告威海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与被告威海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 判 长 乔 卉
代理审判员 许 萍
人民陪审员 刘瑞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东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本站不对信息准确性负责,如果侵犯了你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