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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辞典酒业有限公司第59690827号“曲辞”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贵州辞典酒业有限公司第59690827号“曲辞”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90827号“曲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55164号商标、第541975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690827号“曲辞”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葡萄酒; 白兰地; 威士忌;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烈酒; 黄酒; 白酒; 老酒(中国蒸馏烈酒); 果酒; 米酒

类似群 3301;    申请/注册号 59690827 申请日期 2021年10月09日 国际分类 33

申请人名称(中文) 贵州辞典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国酒新城安置北区2栋(三组团)1-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