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59973550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73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182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报道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973550号图形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枪盒; 信号枪; 武器肩带; 枪瞄准镜; 子弹袋; 火药; 焰火; 鞭炮; 烟火产品
类似群 1301;1302;1303;
申请/注册号 59973550 申请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国际分类 13
申请人名称(中文)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