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博食品贸易公司第62448619号“BLEMIL”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8619号“BLEM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婴儿尿布;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商品,申请商标在“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医用营养食物;婴儿含乳面粉;婴儿奶粉;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婴儿用液态配方奶;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膳食纤维”商品上与第260669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778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4077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8750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第165479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第211610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BLEMIL”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在先案件裁定;法院判决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放弃“婴儿尿布;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商品,故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医用营养食物;婴儿含乳面粉;婴儿奶粉;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婴儿用液态配方奶;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膳食纤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医用营养食物;婴儿含乳面粉;婴儿奶粉;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婴儿用液态配方奶;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膳食纤维”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医用营养食物;婴儿含乳面粉;婴儿奶粉;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婴儿用液态配方奶;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膳食纤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48619号“BLEMIL”商标:
申请/注册号:62448619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8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圣博食品贸易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0501)、膳食纤维(0501)、维生素制剂(0501)、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0501)、营养补充剂(0502)、医用营养品(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