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 新九星XINJIUXING”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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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933979号“非凡 新九星XINJIU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691851号“新九星金钙维”商标、第1371617号“非凡”商标、第1099144号“非凡及图”商标、第5932829号“非凡100及图”商标、第12676747号“非凡Q7”商标、第10894570号“非凡Extra”商标、第6542254号“非凡及图”商标(以下分别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净化剂、漂白粉(消毒)、消毒剂、消毒皂、卫生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新九星”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新九星”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整体亦未使其与引证商标一产生明显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纸巾、净化剂、漂白粉(消毒)、消毒剂、消毒皂、卫生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33979号“非凡 新九星XINJIUXING”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3397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2 国际分类:5类 医药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吴炳业
商品/服务项目:消毒皂(0501)、卫生消毒剂(0501)、消毒剂(0501)、净化剂(0503)、漂白粉(消毒)(0503)、消毒纸巾(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