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好女儿酒业有限公司“女儿红缨枪”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09131号“女儿红缨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2668号“女儿红”商标、第821756号“女儿红NV ER HONG”商标、第1743880号“女儿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女儿红缨枪”构成,完整包含了诸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女儿红”,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复审商品分别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料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酒(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09131号“女儿红缨枪”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0913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南京好女儿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清酒(日本米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烧酒(3301)、白兰地(3301)、烈酒(饮料)(3301)、黄酒(3301)、葡萄酒(3301)、白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鸡尾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