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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维莱澳保罗VILRIOPOLO”与“POLO”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维莱澳保罗VILRIOPOLO”与“POLO”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60813号“维莱澳保罗VILRIOPO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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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21511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7802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9328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商品产地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字母“VILRIOPOLO”完整包含诸引证商标“POLO”,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固定含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