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TMASTE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36018号“KENTM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378194号“Kent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注册引证商标一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公司名称和商号,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368845号“KEN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撤回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异议申请书;引证商标一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撤回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现为无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剔肉刀(手工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