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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娜芙瑞特NOFRET及图”与 “宇人通 UNIVERSAL EY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娜芙瑞特NOFRET及图”与 “宇人通 UNIVERSAL EY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59912号“娜芙瑞特NOFR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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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86818号图形商标、第20279588号“宇人通 UNIVERSAL EY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