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坊有限公司“Little CATCH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38113号“Little CAT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59049号“CATCH BEA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26030号“佰鲜汇 Ca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16484号“小维度 Litt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80202号“LITTLEM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位置不同,相关消费者不易对二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临时住宿处出租、餐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饭店、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CATCH”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CATCH”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而不致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38113号“Little CATCH及图”商标信息:商品/服务:活动房屋出租;类似群:4302;;申请/注册号:24338113;申请日期:2017年05月25日;国际分类:43;申请人名称(中文):海鲜坊有限公司;申请人名称(英文):LITTLE CATCH COMPANY LIMITED;申请人地址(中文):中国香港浅水湾道5号诗礼花园8B室;申请人地址(英文):8B CELESTIAL GARDENS 5 REPULSE BAY RD HK;专用权期限:2019年05月28日 至 202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