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涛盛公司与谢建东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知民初99号
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美蓉,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桂庭,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建东,*,*,*,*。
诉讼记录
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建东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4683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158元。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俞志翀
审 判 员 王革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应思奇
书 记 员 熊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