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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亚乐伦公司与上海群鸿公司、浙江天创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宿州亚乐伦公司与上海群鸿公司、浙江天创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8730号

原告:宿州亚乐伦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后陈营陈莽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崔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某某,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群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605弄57号8层G室。

法定代表人:刘敬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J某某,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林奕忠。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T某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州亚乐伦图书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群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创光电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宿州亚乐伦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亚乐伦图书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亚乐伦图书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亚乐伦图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宇珍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