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固定侵权事实
上海某科技公司投巨资研发的医院用血库管理系统、实验室管理软件,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核登记,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但该公司在进军山东市场时发现,与其研发的软件界面及源代码高度一致的相关软件已在济南、威海等地的多家医院投入使用,而软件销售方却并非自己授权的代理商。该公司虽然明知侵权人及侵权证据的存在,但却无法在从相关医院手中取得证据。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威海市某医院使用的实验室系统软件进行证据保全。为防止“证据”发生“变故”,经审查法院同意其申请,及时由主审法官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去医院保全涉案计算机软件,并经医院信息科的协助,下载了有关程序文件及数据库,调取了软件购买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所有证据均指向侵权人烟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法院实施的证据保全,固定了侵权事实,侵权人在“铁证”面前,放弃了狡辩。
【法官点评】
基于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其研发成本高昂,但复制难度较低,易被侵权;同时又因为盗版计算机软件往往安装在第三方电脑中,且卸载、删除、更改需要的时间极短,著作权人固定证据的难度较高,从而使著作权人维权陷入困境。著作权人如想提起诉讼,除非这些行为已被行政机关查处,否则自行举证将异常困难。法院的证据保全,如同一把及时出手的“利剑”,促使各方在法律的框架内形成了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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