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5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乳山市晨阳热袋厂生产的暖贴产品上使用的“焐暖”商标,涉嫌冒充注册商标。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3月28日向商标局提交“焐暖”商标注册申请,2014年2月13日该商标被驳回。当事人仍将未注册的“焐暖”商标标注注册标记®使用在产品外包装上,至案发时销售印有“焐暖®”标识的发热贴9500个,违法经营额3800元。
当事人将未注册的“焐暖”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冒充注册商标案。本案情节看似简单,却有较强的普遍性。当事人在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情况下,使用注册标记,显然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使用时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如O里加“注”或O里加“R”,否则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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