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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所需材料

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所需材料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经开区、高新区、宿马园区、鞋城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科高秘〔2018〕47号)精神,现就我市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15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终止,均须提出认定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清单及有关注意事项见附件1。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要对照《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8项条件。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网上注册、申报。未注册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选择所在市科技局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在网上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3、县区、园区推荐。县区、园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并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并分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审核表(税务机关适用)),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推荐意见,向市有关部门推荐。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园区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

2、部门协作,密切配合。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三章第11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8个条件):其中:第1-4条、第7条、第8条由科技部门负责,财政部门配合;第5条、第6条由税务部门(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部门配合。

3、突出重点,强化辅导。针对申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将根据工作安排择期深入企业开展精准帮扶,帮助企业规范认定,足额享受政策。

    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须联合行文上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2)、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由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分别于5月18日和8月1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审核表(税务机关适用)(附件4)由县区税务部门分别于5月11日和8月3日前报送至对应的市级税务部门(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科技局    段大鹏    3022482

                           市财政局    胡星华    3902650

                           市国税局     刘  传   3928017

                           市地税局    李保明   3911308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及有关注意事项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单独报送,不需装订)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审核表(税务机关适用,见市级税务机关FTP相关文件夹)

  5.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科高秘〔2018〕47号)(http://www.ahkjt.gov.cn/content/detail/5a7aba199c9a3bea4d95bb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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