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非度服装有限公司“FEELRWA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9日对第8475739号“FEELRWA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05142号“菲莱威尔”商标、第3413242号“菲莱”商标、第5736531号“FAIRLL WEAR”商标、第5736532号“FAIRRI W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外观、呼叫、含义相近,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知悉申请人商标的存在,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商标构成、发音、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2、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反申请人称其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证据不足。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2、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杭州菲莱威尔服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0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领带”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17年10月30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杭州非莱服装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袜”等商品上,经转让,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四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袜”等商品上,现均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的时间距争议商标注册日已逾五年,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应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五条或第三十一条后半句)的理由已超过五年诉争时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驳回。
2、申请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应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对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而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未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情形。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有损于商标申请、管理秩序等其他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应依据在案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具体条款。本案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对相关具体理由予以审理,对该原则性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8475739号“FEELRWAER”商标:
FEELRWAER
申请/注册号:8475739 商标申请日期:2010-07-13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1-04-20 注册公告日期:2011-07-21 专用权期限:2011-07-21至2021-07-20
申请人:杭州非度服装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