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红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紅球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0954811号“紅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520号决定,于2017年09月1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和网络调查了解到被申请人未对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指定商品项目上进行实际、有效的使用。商标局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未经质证,真实性和证明力不足,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可知,在”撤三案件“程序中,并不存在商标局向申请人(答辩人)送达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副本的环节。申请人称其“通过市场和网络调查了解到被申请人未对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指定商品项目上进行实际、有效的使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罐车车体照片、户外活动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证据(复印件):1.营业执照、商标信息;2.公司罐车车体照片、参加户外活动照片、外墙标志牌照片等;3.中国混凝土南方地区第十三次技术交流会相关资料。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商标局证据基本一致,另在评审阶段提交了域名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5月22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3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复审商标现为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起撤销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3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不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及域名材料等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商品,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上述照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证据3为中国混凝土南方地区第十三次技术交流会相关报道,报道内容均未提及被申请人是否参加了该交流会,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通过该交流会将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展示给消费者。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进而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0954811号“紅球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0954811 商标申请日期:2012-05-22 国际分类:1类 化学原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3-08-27 注册公告日期:2013-11-28 专用权期限:2023-11-28至2033-11-27
申请人:广东红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工业用化学品(0104)、上浆料(化学制剂)(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