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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孵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泰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孵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区域创新生态示范区的意见》(泰发〔2017〕20号)、市政府《关于打造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2号),加强和规范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孵育计划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实施的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孵育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孵育计划项目,是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合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开展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新服务的项目。

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孵育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大赛项目。一般项目是指按照申报要求申报并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大赛项目是指参加市科技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且未列入市级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孵育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市场导向、支持创新、鼓励创业、突出重点、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孵育计划项目资金1000万元。大赛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资助额度为5-2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安排,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部署,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孵育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实施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不超过3年)。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所在地科技部门)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泰州市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为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上年度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3.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具备完成申报项目的资金能力。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属于《泰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孵育计划项目支持领域》;

2.尚未形成有效产品销售,仍处于研究开发阶段;

3.技术水平高,在制造工艺技术改进、材料替代应用、产品性能提高、技术服务模式推广或解决行业关键技术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5.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泰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孵育计划项目申报表;

2.泰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孵育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审计财务报告,包括事务所营业执照、事务所执业证书等,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5.项目技术相关佐证材料(如:能说明技术创新性的有关技术文件、查新报告、产品鉴定、检验、检测报告等);

6.项目知识产权相关佐证材料(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7.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证明材料、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质量体系认证材料、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8.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认真把关,如有需要,可实地核查项目申报信息。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科技局。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审定、公示和立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按照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评审程序:

1.申报手续不完备;

2.项目承担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项目不符合资金资助范围;

3.无自主知识产权。

经形式审查认为不宜资助的项目,须填写初审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一般项目,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市场竞争优势、新增投资资金来源及预算的合理性、申报单位的实施基础和能力等进行评审与论证,并提出明确的评审与论证意见。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大赛项目,以大赛决赛专家评定意见作为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审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立项条件,初步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五条  公示。经审定的项目,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立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立项,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  拨款方式。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孵育计划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相关支出给予资金补助。大赛项目资助资金立项当年一次性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一般项目资助资金采取分期拨款方式,首年度拨款不超过资助资金的8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资金余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组织中期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履行合同,检查结果作为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化,以及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验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按规定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由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中止。中止的项目,收回未使用和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项目验收结论作为信用评价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监督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追回已拨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