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人才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落户宿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人才团队。
第三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人才团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
(二)科技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并且原则上每人每年在宿州工作6个月以上。成员间知识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营销等经验。
(三)科技人才团队持股不能少于公司总股本20%,核心成员均须持股并有现金投入。
(四)科技人才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质量较高,并在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五)科技人才团队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吸引投资能力,股权设立合理,商业模式可行。
第四条 建立市级科技人才团队认定机制。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科技人才团队进行综合评审。科技人才团队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工作安排在市级网站上发布通知。
(二)材料填报。有意申报的科技人才团队在网站上下载《宿州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按要求填报,并准备相应附件材料。
(三)初审推荐。各县、区科技局,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科技人才团队初审工作。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科技人才团队签订创业协议,并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进行推荐。
(四)资格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查实查新。
(五)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抽取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从科技人才团队质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商业计划书、载体支持措施等方面,对申报的科技人才团队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提出当年拟支持的科技人才团队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布认定通知;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市级科技人才团队,进行以下扶持:
(一)每年支持的市级科技人才团队,根据不同情况,分A、B、C三类,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
(二)市扶持资金到位后,项目经评审认定取得重大进展或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增长较快的B、C类科技人才团队,可于次年向市扶持资金出资人(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继续申请市扶持资金支持,经市科技局组织评审确定后执行,单个科技人才团队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省级B、C类科技人才团队,经评审认定后升级为A、B类的,市、县区(园区)各按省扶持资金增资部分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
(三)凡纳入市政府扶持的市级科技人才团队,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人才团队。
(四)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科技人才团队,市、县区(园区)各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市扶持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研发和生产。
第六条 科技人才团队可选择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扶持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的,由科技人才团队创设公司与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5年期以内(含5年)股权投资协议;选择债权投入的,由科技人才团队创设公司与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5年期以内(含5年)债权投入协议,并由科技人才团队创设公司提供评估后的实物资产等值抵押,贷款利率按还款时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市政府审定的科技人才团队及相关投资主体共同签订相关协议。
第七条 对科技人才团队的奖励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
(一)上市奖励。科技人才团队创设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交易所等全球重要交易场所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形成权益全部奖励给科技人才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 上市奖励以10年为限。
(二)业绩奖励。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内(含5年),科技人才团队创设公司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形成权益的30%,在此基础上,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每增加20%,奖励增加10%,直至达到100%。
(三)回购奖励。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科技人才团队有权在支付资金使用成本后,回购市扶持资金形成的股权。资金使用成本指按照市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及还款时(以回购协议签署之日为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
第八条 科技人才团队申请奖励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下,按照要求完成申报材料。
(一)上市奖励和业绩奖励。由科技人才团队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审计评价,根据科技人才团队创设公司业绩完成情况,按照本细则第七条(一)、(二)款办理政策兑现;
(二)回购奖励。由科技人才团队直接向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签署回购协议,按照本细则第七条(三)款办理政策兑现,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以上奖励政策不允许同时享受。但对拟申报上市奖励的科技人才团队,在满足第七条(一)款市扶持资金100%奖励兑现前提下,经与市科技局和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同意后,允许科技人才团队先申请执行回购奖励,再申请兑现上市奖励,兑现金额为市扶持资金加上资金使用成本。
第九条 奖励政策期满但科技人才团队创设公司未达到奖励标准,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按协议约定收回投资。科技人才团队创设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市扶持资金兑现上市奖励和业绩奖励后剩余资金、退出清算资金等,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人才团队的组织评审工作,组织对扶持资金到位一年以上的科技人才团队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人才团队。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调配、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授权宿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财政资金出资人,负责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的尽职调查、项目审查、决策实施、资金投入、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纳入诚信库管理,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前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依照原政策和相关协议执行。
关键词:宿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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