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加大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力度,提升全市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导和推动我市企业在引进人才、培育人才和用好人才的关键环节发挥主体作用。根据《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组通字〔2014〕35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21〕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宿州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宿州领军人才计划)旨在围绕打造高层次科技人才汇聚地,建设区域科技创新策源中心,大力引进、集聚携带技术、项目、资金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来宿州创新创业,以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为建设现代化新宿州提供坚强的人才和科技保障。
第三条 宿州领军人才计划,主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大健康、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鼓励各县区(市管各园区),根据区域特点科学规划,优先支持各地围绕重点产业领域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宿州领军人才计划设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计划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两大类别。领军人才计划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计划支持对象为到宿州市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科技创新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备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
2.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核心岗位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在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引进后能持续在宿州工作,服务企业发展。
3.拥有能够促进企业发展且知识产权明晰的核心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明显成效;或在企业科技创新中起到关键作用,领衔开发的科技成果及产品,科技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4.单位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基础,且能为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充分保障。
第六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支持对象为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科技创业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诚实守信。
2.具备较强的领军才能、创新创业意识、团队组织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科技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强市场潜力和竞争力,可实现产业化。
4.在宿创办企业担任股东的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技术负责人。
5.创办的企业核心团队结构完整,综合实力较强;经营模式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清晰。
第七条 已在我市入选相关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计划人员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根据人才及团队实力和作用、创新创业项目、引才企业情况等综合评审情况,对入选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30万元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领军人才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等。
第九条 根据人才及团队实力、创新创业项目、企业及产业化规模等综合评审情况,对入选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5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入选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可同时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和安徽省人才计划。
2.列入科技部门重点服务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相关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加强相关科技创新政策的辅导培训。
3.享受宿州市高层次人才相关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引才支持经费,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科技局按程序拨付。县区(园区)按照市支持经费1:1配套支持。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宿州市领军人才计划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集中组织评审,申报人及单位可登录宿州市科技局网站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创新创业计划书,以及申报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创新的证明材料、实施项目的技术和成果水平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宿州市领军人才计划按属地化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申报推荐工作,一般由企业注册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区、市管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初审推荐后,统一提交至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后,择优提出拟立项建议人选。
第十六条 建议人选经审议,公示无异议,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宿州市领军人才计划的退出依据不同情形,实施分类管理:
1.主动退出。人才或所在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
2.中止。因企业注销、人才离岗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逾期未能完成验收的,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
3.取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品德败坏、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查实后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 退出的人才,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委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人才退出后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支持资金,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
对主动退出或中止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申报的项目。
对取消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宿州市领军人才计划的实施管理,按照省市相关人才计划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键词:宿州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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