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瓶(具有定量给料帽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瓶(具有定量给料帽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某公司(美国)于2014年10月22日获得名称为“瓶(具有定量给料帽盖)”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48848.2,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18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请求人所拥有的专利权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即请求人所拥有的专利完全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019年12月,请求人向安徽省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安徽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销毁专用生产设备及模具。因疫情原因,案件中止,2020年4月恢复处理,宿州市知识产权局依申请对被请求人生产车间、成品库、模具库进行现场调查取证。2020年4月24日予以口头审理,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并围绕争论焦点进行辩论。宿州市知识产权局还针对案件情况及时向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安徽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安徽分中心指导宿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认为请求人某某公司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较强,纠纷启动准备较为充分。宿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口审陈述观点,下达了行政裁决。
2020年5月,宿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碧浪型洗衣液瓶;责令被请求人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责令被请求人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责令被请求人销毁该产品;驳回请求人某某公司其他请求事项。2020年5月20日,被请求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对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进行销毁处理。(供稿: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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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具有定量给料帽盖) 外观设计
申请号:CN201430048848.2 申请日:2014-03-12
申请(专利权)人:宝洁公司
公开(公告)号:CN302972194S 公开(公告)日:2014-10-22 LOC分类号:09-01
发明人:威廉·J·戴维斯,拉夫·G·A·狄盖特,戴维·J·麦克内尔,彼得·P·D·J·M·范登贝赫
摘要: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瓶(具有定量给料帽盖)。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盛装例如液体等。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瓶(具有定量给料帽盖)的形状造型。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设计1立体图。5.指定基本设计:设计1。6.设计1和设计2中瓶盖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