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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威海新闻网、盛力世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威海新闻网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0民终911号

上诉人威海新闻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新闻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世家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6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新闻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盛力世家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威海新闻网的使用摄影作品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理由如下:

1.照片是为报道2010年世界女排锦标赛中韩对决小组赛的情况所附的比赛现场照片,是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

2.合理使用的摄影作品不需要是时事新闻的一部分,照片是直观展示新闻的新闻照片,与时事新闻相关,是读者在阅读时事新闻时迫切想要了解的信息,同时有助于读者对新闻内容形成直观的感知,若去掉该时事新闻图片,时事新闻的文字尽显苍白,无法令社会大众对该时事新闻形成直观的认识的了解,不符合现场社会新闻报道的要求和习惯;

3."不可避免"使用不以图片是否系自行拍摄为前提,威海新闻网对图片进行合理使用,是新闻实践情况所要求,也是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权利,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属于合法引用。另在二审中提出,盛力世家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且即使有侵权事实,该事实发生在2010年,由于报道具有时效时,其侵权事实给盛力世家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为零。

盛力世家公司答辩称,威海新闻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盛力世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威海新闻网公司停止在其网站"威海新闻网(域名:whnews.cn)"上使用盛力世家公司图片的侵权行为;威海新闻网公司支付盛力世家公司赔偿金及为制止威海新闻网公司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诉讼费由威海新闻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0月31日,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在中体在线图库(××)网站首次发表了摄影作品"2010女排世锦赛D组中国队0比3负于韩国队"(图片信息编号:899129830_10103118_lyr),图片说明为2010年10月31日,第十六届世界女排锦标赛D组的比赛继续在日本大阪体育馆举行,在刚刚结束的一场比赛中,中国队以0比3负于韩国队,图为比赛结束的瞬间中国队队员相互安慰,并标注为L某某摄。L某某系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员工,其在中国体育图片库(××)等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享有所有权、运营权的网络平台上发表的作品系职务行为,作品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均归属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同时在网页底部标注——本网站展示的所有图片的著作权归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所有。

2017年9月14日,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盛力世家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约定许可方式为排他性许可,许可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许可内容为盛力世家公司享有在本协议签署之前、之时及之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在中体在线图库(××)中发表的作品全部著作财产权权利,并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4日,盛力世家公司向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公证处申请对从互联网上阅览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5月8日,公证员依据盛力世家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打开"http://www.whnews.cn./news/2010-11/01/content_1626811.htm"网页,显示的页面为新闻频道,文章名称为《世锦赛-中国女排0比3韩国小组赛3战仅1胜形势堪忧》,发表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在该文中使用了与涉案作品相同的图片,图片右下角标注有中体在线图库××字样。同时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备案信息显示,www.whnews.cn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威海新闻网公司。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公证处于2018年5月25日出具(2018)淮安证民内字第4864号公证书对上述浏览过程及网页内容进行公证证明。诉讼过程中,经双方确认,威海新闻网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图片。庭审中,盛力世家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共支付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1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盛力世家公司以三张图片被侵权为由针对威海新闻网公司同时提起了包括本案在内的三宗诉讼。以上事实,有公证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具体到本案中,涉案图片体现了拍摄主题、设计画面、调整角度、捕捉拍摄时机等一系列创作活动,系根据时事新闻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涉案图片署名的作者为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可以认定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盛力世家公司取得著作权人在中体在线图库发表的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并可以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

关于威海新闻网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对此,威海新闻网公司抗辩其所报道的是时事新闻,为让社会大众更直观了解新闻情况,使用涉案图片属于报道时事新闻所不可避免的,并援引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合理使用条款予以抗辩。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以及通过网络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反映时事新闻的照片并非当然属于时事新闻,只有当摄影作品本身就是时事新闻的一部分时,才可据此抗辩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涉案图片本身并非时事新闻的一部分,威海新闻网公司作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事新闻时,完全可以自行拍摄新闻照片或合法引用他人已经拍摄的摄影作品,并非不可避免。因此,威海新闻网公司并不构成合理使用,其未经盛力世家公司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擅自使用了盛力世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威海新闻网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因诉讼过程中双方已经确认威海新闻网公司已经将涉案图片删除,对于盛力世家公司所主张的停止侵权诉请,依法应予驳回。关于盛力世家公司所主张的经济赔偿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盛力世家公司未提交其实际损失和威海新闻网公司获利的证据,也未提交为维权所支出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盛力世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支出的费用及针对威海新闻网公司同时提起三宗案件等因素,酌情确定威海新闻网公司赔偿盛力世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000元。

综上,盛力世家公司部分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威海新闻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000元;二、驳回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威海新闻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威海新闻网公司所提其使用案涉图片属合理使用的上诉理由。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此可见,时事新闻仅指特地为媒体报道而采写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仅是对时间、地点、人物、地点、经过、结果等新闻要素的简单排列组合,不涉及思想的表达方式,具有表达上的唯一性,属于公有领域的客观事实,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由单纯事实构成的时事新闻虽然不排除图片新闻,但应该以文字新闻为主,因为除非新闻图片的画面为唯一性表达,否则任何图片都可以体现摄影记者独立的构思,从确定拍摄主题、设计画面、调整角度、到捕捉拍摄时机等,都包含了拍摄者一系列精神创作活动,是极有可能具有独创性的。判断图片新闻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并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其独创性,因为一张图片的独创性并不会因其所配文字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本案所涉图片是女排队员相互安慰的瞬间,取图的画面、角度、亮度等均体现了作者创造性劳动,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即使所配文字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但图片具体独创性,属于把单纯事实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是时事新闻作品,应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威海新闻网公司所提其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威海新闻网公司所提盛力世家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由于盛力世家公司系于2018年5月才发现侵权事实,其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此时起算,故其起诉并未过诉讼时效。关于威海新闻网公司所提盛力世家公司损失数额为零的意见,由于著作权受侵害获得的赔偿,依法可依被侵权人的损失确定,如果损失难以计算,可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盛力世家公司所受到的损失数额确实难以计算,但威海新闻网公司通过使用侵权作品可以增加其文字报道的趣味性、直观性,增加网站浏览量,甚至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应当认定其从侵权行为中获益,但其违法所提的数额亦难以确定,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盛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支出的费用及其系集中维权的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威海新闻网公司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为2000元并无不妥,威海新闻网所提该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威海新闻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威海新闻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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