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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晖时代文与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5民初21162号

诉讼记录

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晖时代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亚晖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搜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亚晖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搜狐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及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公证费500元,合计1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L某某授权取得了其创作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未经许可在搜狐公司所经营的域名为"sohu.com"的网站平台上使用了一幅名为"土地神的宠物"的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辩称,亚晖时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和独占许可使用权利,L某某已经将自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李向晖,李向晖又转让给深圳市美丽视界公司,故亚晖时代公司无权提起诉讼;我公司未在搜狐公司网站注册账号,未实施发表涉案文章的侵权行为;即使法院认定我公司发表涉案文章,我公司也是合理使用,不存在恶意侵权情形;亚晖时代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搜狐公司辩称,我公司系网络服务信息提供者,是网络文章发布平台,我公司在收到诉状后已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5日,L某某(授权人)与亚晖时代公司(被授权人)签署《摄影作品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协议》,约定:L某某将其拍摄的在网址为http://luhailin.poco.c%n的摄影空间发表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亚晖时代公司,包括代理销售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等权利,授权期限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域名为poco.c%n的网站系一个摄影作品发布平台。登录L某某个人摄影空间,通过浏览可以找到涉案摄影作品,显示了作品拍摄时间为2006年8月13日,作品信息还包括拍摄相机型号、照片光圈、快门、焦距、ISO值等。该空间首页栏目项左侧载明了L某某的个人签名、空间地址http://luhailin.poco.c%n、头衔、职业等相关信息,该账户经过加V认证。在该空间还登载了其他在不同地点拍摄的风光摄影作品。

域名为sohu.co%m的搜狐网系搜狐公司主办运营。搜狐号"威海旅游"于2016年10月1日发布了标题为《国庆15个超小众特色旅行地,看的不是人海是风景》的文章,该文将涉案摄影作品作为配图使用,该文文末显示"转载请注明'威海市旅游局'(×××)欢迎关注:新浪微博@威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咨询:0631-5312301欢迎投稿whtour@163.com"。亚晖时代公司通过网址为weixin.sougou.com的网站搜索"威海旅游",显示该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威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微信号为×××,该微信公众号头像与搜狐号"威海旅游"的头像完全一致,均带有"www.what.c%n"标识。2018年2月9日,亚晖时代公司对上述网页搜索及浏览过程进行了时间戳证据保全。

搜狐公司称涉案文章系搜狐号"威海旅游"的运营者上传,并当庭提交了该搜狐号的后台注册信息,显示账号ID为376223,邮箱为×××@sohu.com,申请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该搜狐号未实名认证。搜狐公司另提交了搜狐号服务协议,载明搜狐号是搜狐公司提供的内容开放平台产品,搜狐公司是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的(2017)湘01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L某某将自己的200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李向晖,李向晖又转让给深圳市美丽视界公司,因此亚晖时代不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无权提起诉讼。亚晖时代公司对此不认可,其认为该判决书无法体现涉案摄影作品包含在这200幅摄影作品内。

查,因山东省威海市机构改革,威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不再保留,2019年1月21日,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成立。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可微信号为×××的微信公众号、运营,但目前微信号为×××的微信公众号已经注销。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不认可注册了搜狐号"威海旅游"。

以上事实,有网页打印件、时间戳证书及光盘、公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L某某在其个人摄影空间中发表涉案摄影作品,可以认定是对其摄影作品的一种署名方式,虽然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了(2017)湘01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但该份证据无法显示200幅作品包含涉案作品,对于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L某某是涉案摄影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亚晖时代公司经授权,获得对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系侵权之诉,亚晖时代公司对侵权行为人的确定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亚晖时代公司起诉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理由是搜狐号"威海旅游"的头像与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的头像一致,搜狐号"威海旅游"的邮箱×××@sohu.com与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一致。但是根据搜狐公司提交的搜狐号"威海旅游"的注册信息,无法显示搜狐号"威海旅游"由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运营,仅凭涉案搜狐号的头像和微信公众号的头像一致、均带有"www.what.cn"标识及涉案搜狐号的邮箱和微信公众号均包含"×××"字样,不足以认定系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运营搜狐号"威海旅游"并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亚晖时代公司要求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担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文书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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