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由于被执行人孙**财产所在地位于威海市环翠区,且环翠区人民法院有以孙**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正在执行中,故将该案指定威海**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作出的(2014)威*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指定威海**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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