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船厂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949号之一
原告:青岛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曹学良,董事长。
被告: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何秋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江,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艾玛菲斯ESK工程方案股份公司,住所地希腊帕拉马市,克拉特斯尼欧-斯卡拉马加斯大道13区斯奇斯托工业园(VIPAS)。
法定代表人:康斯坦丁诺斯·斯坦佩达吉斯,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青岛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第三人艾玛菲斯ESK工程方案股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ZL201010139146.6“一种高效灭活和节能的船舶压载水处理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已被第三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被告和第三人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依法被请求宣告无效,本案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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