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等与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辖终146号
诉讼记录
上诉人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住友株式会社)、原审被告北京康达健综合服务部(以下简称康达健服务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4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腾森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包括:一是根据住友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材料,涉案产品并非在康达健服务部购买,一审法院将康达健服务部认定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证据不足。二是由于涉案产品并非从康达健服务部经营场所购买,且腾森公司并未向康达健服务部销售涉案轮胎,住友株式会社将康达健服务部列为被告,只是为了使本案能够在一审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当按照腾森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住友株式会社起诉腾森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康达健服务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交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康达健服务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本案销售地、康达健服务部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销售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腾森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你在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中有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