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诉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
——司法机关重调解,行政争议实化解
基本案情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兴化市监局)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兴市监案字[2018]00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某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黄金饰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下处罚决定: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侵权黄金饰品562件(价值152余万元),罚款15万元。张某某认为,其所售黄金系从他人处受让取得,销售时间仅10天,销售额仅5000余元,且黄金饰品具有特殊性,本身价值极高,黄金饰品上印制的“宝庆”等侵权标识可以与黄金本身相分离,去除侵权标识后的黄金产品本身并不违法,兴化市监局作出的没收全部侵权黄金饰品的处罚决定明显过当,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张某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兴化市监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法定幅度之内,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到本案中张某某的销售时间极短、销售金额较低,实际侵权行为情节轻微,兴化市监局的处罚决定与侵权情节相比可能略有失当;同时考虑到本案纠纷由来已久,张某某一直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结果而不断申诉和诉讼,因此,为钝化矛盾,彻底化解行政争议,法院在审理中着重强化调解,多次与行政机关和张某某进行沟通协商,推动行政机关和张某某最终达成和解,督促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和解协议,一起长达四年之久的行政争议被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行政相对人侵犯商标权引发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法院作为纠纷解决机关,在履行审判职能,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外,切实关注行政相对人的真实诉求,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搭建纠纷化解平台,通过积极对话协商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泰州法院自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开展以来,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机制,通过司法裁判有效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大化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同时注重搭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桥梁,督促行政相对人接受并主动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积极引导行政机关善意文明执法,不断提升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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