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姜堰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商标权利人以品质保障功能受损主张商标侵权的认定
基本案情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公司)系第1047165号“剑南春”文字、第10462075号剑南春外包装立体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剑南春”白酒在酒类市场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公众认可度,泰州姜堰地区不少消费者在婚宴、家宴中都偏爱选择“剑南春”白酒。
2021年1月,剑南春公司授权取证人员来到姜堰地区某烟酒行,购买外包装已拆封的“剑南春”白酒两瓶,后以其商标功能受损为由主张烟酒行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
烟酒行辩称,市场上“剑南春”白酒分为酒店版和烟酒店版,为激励酒店促销剑南春白酒,剑南春公司对于酒店版白酒一直有凭外包装上的拉环和瓶盖兑换现金的促销活动,对于一些从婚宴、家宴上退回来的白酒,因拉环和瓶盖已被取下或更换,其会提前告知顾客并适当降价进行二次销售。本案中剑南春公司公证取证的就是上述被退回来的白酒,这些白酒都是正品,消费者在购买时也都知情,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
商标既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品质保障、信誉承载等衍生功能。对于权利人以其品质保障功能受损进而主张商标侵权的认定,需结合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商标的本质功能是否受损、消费者的预期是否受损等因素,兼顾商标法保护消费者福祉和利益衡平的立法目的予以综合判断。本案中,案涉“剑南春”白酒外包装虽已拆封且被部分破坏,但起显著识别来源作用的文字商标并未被破坏,立体商标主体部分尚存,商标识别功能未受影响。而且外包装上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产品规格等信息并未缺失,通过防伪码查询亦可确认为正品,案涉商品的品质同一性并未受到影响,消费者也是基于商标权人的促销奖励政策,在明知商品外包装破损的情况下仍选择以较低的价格予以购买,应当认定其已经对商品的质量、包装有一定的预期,并不会对商品品质和商标权人的商誉产生否定性评价,不会影响商品的品质保障功能,故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最终未支持剑南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泰州地区首例商标权人以改变外包装的销售行为导致商标品质保障功能受损为由进行商标维权的案例。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是指商标权人在加强商品品质管理,进而逐渐积累和凝聚商誉的过程中,使消费者确信贴附同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一性,商标权人有权对降低商品或服务品质、减损或损害其商标所负载商誉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制止,但对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综合判断。如果改变外包装的销售行为并未影响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也未影响商品的品质同一性,应当认定该销售行为不会降低商标权人及其商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品牌价值,不构成商标侵权。反之,如果经营者在销售改变外包装的产品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的真实信息和包装改变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识别产品真伪或对该品牌产品的品质产生误认,降低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评价,则可能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综观本案,案涉纠纷实系消费者、零售商和经销商对剑南春公司促销政策变通执行所致,因此,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也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有采取各种商业模式、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自由,但也应有容忍促销商业模式可能带来的弊端和负面影响的义务。在面对中间商变通执行商业促销政策所带来的市场冲击时,商标权人可以通过调整或改善商业模式,而非一味地诉诸商标法予以应对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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