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侵权人重复侵权、故意侵权被判高额赔偿
基本案情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系第2000758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于2020年5月发现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销售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生产的、标有“图片”标识的卫生纸,该卫生纸使用的标识与胜达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者混淆。胜达公司认为,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曾于2018年因生产销售侵犯胜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判处承担侵权责任,现再次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属于故意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在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犯胜达公司“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系重复侵权。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在本案中再次销售的卫生纸使用的标识与前案基本相同,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法院综合考虑胜达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判令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承担高额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重复侵权案件,海陵区某洗化经营部、金湖县某卫生用品厂在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侵权的情况下,再次实施类似行为侵害权利人与前案相同的权利,主观恶意明显,构成重复侵权。法院充分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及后果,对侵权行为人判以高额赔偿,不仅是为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提高侵权成本,实现法律的威慑作用。本案判决彰显了法院严惩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决心,有利于引导市场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积累自有品牌的竞争优势,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有利于消费者获得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涉案商标:图片
被控侵权标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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