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泰兴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仍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公司)系第13264887号“图片”、第14986031号“图片”、第14985973号“图片”商标专用权人,泰兴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为合纵公司的加盟商。后双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涉案酒馆中不得出现“胡桃里”有关标识。合同解除后,泰兴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仍在店招、宣传资料、店内物品、大众点评APP及微信公众号等多处,继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仍在店内使用与胡桃里音乐酒吧相同或类似的装潢设计,故合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泰兴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泰兴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解除与合纵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后,仍在线上、线下多处使用合纵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及原“胡桃里音乐酒吧”的装潢设计,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合纵公司或与合纵公司仍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泰兴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以现任法定代表人受前任股东欺诈,不知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为由进行抗辩,但其作为具备一定经营规模、专业从事餐厅、酒吧服务的经营者,应该对其所参与的民商事活动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法院综合考虑胡桃里音乐酒馆具有一定的商誉、涉案“胡桃里”系列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结合泰兴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等,酌定泰兴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合纵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特许经营作为一项“新兴”经营模式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一系列的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本案就涉及到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如何妥善处理特许人经营资源的问题。被特许人在解除与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后,仍抱有侥幸心理,在线上、线下持续对特许人的商标、装潢等经营资源进行使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法院对这种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仍然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行为予以严惩,旨在提醒被特许人诚信经营,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及时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避免陷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困境;同时,法院也希望以此裁判引导特许经营行业规范化、健康化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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