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泰州市海陵区乐多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恒顺公司是第3905733号“恒順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醋;酱油;调味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27日。2011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5年9月17日,恒顺公司通过公证保全证据的方式在泰州市海陵区乐多多超市购得八瓶“镇江白醋”,瓶体上有“恒顺”字样。恒顺公司据此提起诉讼,请求乐多多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在被控侵权商品瓶体上的“恒顺”浮雕文字未被遮蔽或去除的情况下,即使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其他瓶贴,但并不足以防止消费者混淆误认,仍构成对恒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被控侵权商品瓶体上同时使用了“恒顺”和印有“焦山及图”标识的瓶贴,销售商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核实,确认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是否与恒顺公司存在关联、是否取得恒顺公司授权。故虽然被控侵权商品上已经标明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但被告乐多多超市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核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乐多多超市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瓶体上使用的浮雕 “恒顺”文字构成对恒顺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判决被告乐多多超市停止侵权,并对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品经营者对于某个特定标识的使用是否足以令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的关键。对市场中流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旧瓶进行回收再利用,符合物尽其用、资源节约的环保政策,应予鼓励和提倡。但在重复利用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后续生产商若使用标注他人商标的旧瓶灌装其所生产的相同商品,且对旧瓶上的商标不作任何形式的覆盖、阻却,则该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必然继续发挥,商标的品牌声誉在客观上被后续生产商所利用。如果经营者对回收的容器、包装上原有的商标标识没有采取遮蔽、消除等合理措施,或者没有附加其他区别性标识足以消除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回收再利用行为便可能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权。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