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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高行(知)终字第1195号   

      上诉人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万隆果干公司)因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60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12日,上诉人万隆果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原审第三人杭州万隆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万隆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凯来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9日,济南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348943号“万隆”商标(简称涉案商标),1999年12月28日,涉案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食用淀粉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19年12月27日。2011年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予万隆果干公司。

     2010年7月12日,万隆实业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涉案商标的申请并获受理。商标局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撤201002877号《关于第1348943号“万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简称撤201002877号决定),以万隆果干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为理由,决定:涉案商标继续有效。

     万隆实业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12年7月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涉案商标注册信息资料、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济南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情况、山东世纪联华万隆超市有限公司告顾客书、百度百科关于万隆果干公司的搜索页面等。   

     万隆果干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注册人与万隆果干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审商标转让合同;2、商品购销合同、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荣誉证书;3、产品印刷合同、发票、杭州神彩包装印业有限公司(简称神彩公司)等公司的营业执照、印务合作方出具的证明、产品外包装;4、万隆果干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地址行政区划调整文件、济南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2014年3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34503号《关于第1348943号“万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07年7月12日至2010年7月11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万隆果干公司是否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涉案商标进行了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万隆果干公司证据1经公证的涉案商标原注册人与万隆果干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涉及涉案商标,许可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27日止,可以证明万隆果干公司为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因此,对万隆实业公司关于在提交证据期间理应由涉案商标原注册人提交证据的理由,不予支持。

     万隆果干公司提交的证据2经公证的其与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商公司)签订的2007购销合同系复印件,内容显示涉及品类:冲饮品组、休闲组、甜品组,未标示系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足以证明此份购销合同涉及商品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且合同显示约定的合同期限为07年1月1日起至07年12月31日止,而双方签订合同日期为07年3月8日,距离合同期限起始日逾期两个月,不符合一般商业交易习惯。且在合同签约日期页面的最下方签订日期与最上方签约日期虽然同为07年3月8日,但顺序颠倒,变化为从右至左排列顺序,该份合同的真实性存疑。证据2中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列明西湖藕粉,未标注商标,依据购销合同内容显示为“万隆”、“日月星”两个商标,不足以证明该份发票销售商品系涉案商标。华商公司于2010年11月28日出具的万隆果干公司2007年至今所开具发票的藕粉系列均为万隆牌商标产品的证明系证人证言,考虑该公司与万隆果干公司存在着直接的经销关系,在缺乏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单方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的真实实际使用,其证言证明力较弱。证据2中的荣誉证书显示日期为2007年,显示内容为万隆西湖藕粉系列,并不能证明获奖形成时间是2007年7月12日之后,且根据行业惯例,2007年颁发的荣誉证书应是对上一年度(即2006年)及以前的评价,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2007年7月12日至2010年7月11日)的使用情况。万隆果干公司提交的证据3仅能证明其委托两家公司印制万隆品牌藕粉食品包装,不能证明万隆品牌藕粉食品已投入市场领域进行商业使用。此外,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即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应以核准注册的商品为限,其许可他人使用的商品也应以此为限,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没有万隆果干公司提交证据中显示的藕粉商品,因此万隆果干公司关于其在藕粉商品上使用“万隆”商标的证据不能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万隆果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万隆果干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涉案商标予以撤销。

     万隆果干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原审诉讼中,万隆果干公司补充提交如下证据:1、济南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关于济南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革改制工作的会议纪要》等;2、GB/T25733-2010《藕粉》国家标准;3、其与杭州浙大同力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同力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及发票;4、其与杭州可博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5、其与上海时敏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6、其与浙江金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万隆实业公司补充提交如下证据:1、杭州市贸易局出具的复函;2、浙江省商务厅出具的暂停万隆果干公司“万隆果干”第四批浙江老字号称号的使用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万隆果干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经公证的涉案商标原注册人与万隆果干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涉及涉案商标,许可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27日止。但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因此,证据1不能单独证明涉案商标在三年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万隆果干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2经公证的其与华商公司签订的2007购销合同系复印件,内容显示涉及商品:冲饮品组、休闲组、甜品组,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食品及调味品,故该购销合同涉及商品并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且,该合同尚存在一定瑕疵,如合同显示的合同期限为07年1月1日起至07年12月31日止,而双方签订合同日期为07年3月8日,不符合一般商业交易习惯;合同签约日期页面顺序颠倒等,使得该份合同的真实性存疑。证据2中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仅列明商品名称为“西湖藕粉”或者“莲子藕粉”,未标注商标,而购销合同内容显示为销售万隆果干公司的“万隆”、“日月星”两个品牌的商品,故该发票不足以证明系本案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证据2中的华商公司于2010年11月28日出具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性质,在缺乏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的真实实际使用。证据2中的荣誉证书显示日期仅为2007年,而没有具体日期,并不能证明获奖形成时间是2007年7月12日之后,且即使荣誉证书显示日期在2007年7月12日之后,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也仅能证明万隆果干公司“万隆西湖藕粉系列”商品获得荣誉情况,而不能用以证明涉案商标在2007年7月12日之后进行了实际使用。万隆果干公司提交的证据3为其委托两家公司印制万隆品牌藕粉食品包装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性质,在缺乏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的真实实际使用;并且,本案中尚有万隆实业公司提交的反证——杭州神彩包装印业有限公司复函与之相矛盾,故对证据3不予采信。万隆果干公司在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据3-6中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仅列明商品名称为“桂花藕粉”或者“莲子藕粉”、“食品”等,未标注商标,故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系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综上,万隆果干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即使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万隆果干公司确实在“藕粉”商品上使用了“万隆”商标,但由于“藕粉”商品并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故该使用行为亦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使用。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   

     万隆果干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万隆果干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万隆果干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公开、持续地使用。1、万隆果干公司与华商公司长期合作,基于双方的交易习惯在每年度的3月份签订购销合同,这符合双方的商业惯例,而且还有发票及证明佐证,足以证明使用涉案商标商品售卖的事实。2、荣誉证书可以证明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虽然证书的颁发时间是2007年,但其中明确描述“万隆西湖藕粉系列荣获2007年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银奖,显然是对2007年相关事实的确认。而且,原审诉讼中,万隆果干公司和万隆实业公司均提供证据证明该奖项的获得源自“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发展办公室”发起的“2007年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征集”活动,该征集活动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10月26日,评选及颁奖更晚于该时间,故该证据的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3、产品包装印制合同结合发票、证明足以证明万隆果干公司实际生产销售了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4、涉案商标是与万隆果干公司商号完全相同的商标,万隆果干公司对“万隆”商号的使用及其知名度也可延伸至涉案商标,万隆果干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保持实际经营状态,其对“万隆”的使用是毋庸置疑的。二、万隆果干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藕粉”属于“实用淀粉”、“笋干”属于“酱菜(调味品)”,涉案商标在“藕粉”、“笋干”上的使用并未超出所核定商品的范围,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三、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初衷是将肃清闲置商标作为手段,以达到促进商标使用率的目的。涉案商标至今仍在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属于应予撤销的范围。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万隆实业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涉案商标档案、撤201002877号决定、万隆果干公司及万隆实业公司在行政程序及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证据充分且采信得当,故本院对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证据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为“咖啡饮料;花茶;糖;食用淀粉;醋;酱油;酱菜(调味品);调味品;酵母;食品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精油)。” 

    万隆果干公司提交的GB/T25733-2010《藕粉》国家标准中关于“纯藕粉”的定义为“仅以成熟莲藕为原料,经过清洗、粉碎、除渣、沉淀、过滤、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藕淀粉产品。该产品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处理,也不改变淀粉内在物理和化学特性而生产的原淀粉。”

     万隆果干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2中的证明系华商公司于2010年11月28日出具的,内容为“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2007年至今所开具的发票的笋干系列、炒货系列、藕粉系列均为万隆牌商标产品”;荣誉证书是“万隆西湖藕粉系列”荣获“2007年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银奖”的证书。

     万隆果干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3中包括其于2009年12月27日与杭州凹凸彩印有限公司(简称凹凸公司)签订的产品印制委托书、印制费发票及凹凸公司出具的证明,产品印制委托书约定的项目为“印制‘万隆’品牌藕粉食品包装盒”,印制费发票载明“万隆700g西湖藕粉礼盒绿版”、“万隆700g西湖藕粉礼盒红版”“万隆版350g西湖藕粉盒”,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公司在2010年01月10日至今承接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万隆’品牌藕粉系列产品食品包装盒”。

     万隆果干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3中印务合作方出具的证明系神彩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出具的,内容为“兹证明我公司在2007年1月1日至今承接印制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万隆牌笋干、炒货、藕粉系列产品食品包装袋”,所附的“桂花莲子西湖藕粉”、“精制桂花西湖藕粉”产品外包装上有涉案商标,且神彩公司在该产品外包装上注明“兹证明此款包装袋系我公司2007年12月印制”,并加盖了公章。   

     本院诉讼中,万隆果干公司补充提交下列证据:

     1、2008年-2010年其与浙江视博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视博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发票、视博公司于2014年12月出具的证明及广告片的电脑截图,其中业务名称及内容为“万隆藕粉宣传片”、视博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相关发票载明的广告费是对“万隆”牌藕粉所作广告的费用;

     2、“万隆藕粉”网络检索及报道网页打印件;

     3、其先后于2007年-2011年与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上述公司及华商公司、同力公司等开具的发票,均未显示涉案商标;

     4、2007年1月6日其与汕头市金茂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简称金茂公司)签订的产品印制委托书、发票、金茂公司2010年10月12日出具的证明及其主体资格证明,其中产品印制委托书载明的项目为“印制‘万隆’品牌藕粉、炒货、蜜饯、蔬菜干系列产品食品包装袋”、结算方式为“货款月结”,金茂公司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公司在2007年01月06日至今承接印制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万隆’品牌藕粉系列产品食品包装袋”;

     5、2007年1月12日其与杭州宏远印刷有限公司(简称宏远公司)签订的产品印制委托书、宏远公司2010年10月12日出具的证明及其主体资格证明,其中产品印制委托书没有显示涉案商标,宏远公司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公司在2007年01月12日至今承接印制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万隆’品牌藕粉系列产品食品包装袋”;

     6、2008年至2011年万隆果干公司审计报告,未显示涉案商标;

     7、2007年“万隆多味笋干系列”荣获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发展办公室联合颁发的“2007年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铜奖”的荣誉证书及该活动简介,其中活动征集截止日期为2007年10月26日;

     8、2012年12月,“万隆笋干系列”、“万隆西湖藕粉”荣获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旅游商品发展办公室联合颁发的“2012年最受欢迎的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荣誉证书;

     9、消费者感谢信;

     10、2013年7月15日申报“浙江老字号”的申报书及“万隆”被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证书;

     11、2007年《农业工程学报》刊登的《藕淀粉的加工性能研究》和2008年《食品科学》刊登的《直链淀粉含量及检测方法与抗性淀粉增抗效应研究》,其中记载“从莲藕中提取的淀粉称为藕粉……淀粉是莲藕的主要营养成分……藕(淀)粉可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用于硬胶囊壁材、即食食品、糖果糕点等生产……”,“葛根淀粉、青稞淀粉、绿豆淀粉、高粱淀粉、藕淀粉6种淀粉类原料”;

     12、万隆果干公司自行出具的说明一份,内容包括“我公司于2007年1月1日经原商标使用许可人授权在30类、29类使用‘万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1348943号、第1354080号)。2009年12月28日,我公司受让了‘万隆’第29、30类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1348943号、第1354080号)。我公司经授权起一直持续使用‘万隆’注册商标品牌进行生产、经营藕粉、笋制品、炒货等产品”,该说明加盖有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并注明“情况属实2015.4.30”;

     13、2011年7月21日、28日《杭州日报》报道,其中《“万隆”牌西湖藕粉纯正又香甜》一文中载明“‘万隆’、‘万事隆’牌西湖藕粉是杭州的老牌子了,它曾多次荣获‘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银奖、优胜奖、优秀奖’、‘世界休闲博览会中国名茶点评选优胜奖’、‘浙江省农博会优质奖’和‘西湖博览会选用产品’等各项荣誉”;《西湖申遗成功给西湖藕粉插上腾飞的翅膀》一文中载明“品尝过‘万隆’西湖藕粉的游客都会竖起大拇指。去年,一位山东德州的游客从杭州带回了两盒‘万隆’西湖藕粉,全家人品尝后赞不绝口,感觉味道很好,当即来信赞扬”;     上述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14、涉案商标转让费支付凭证、原注册人工商档案及相关人员就涉案商标许可使用及转让事宜的录音;

     15、华商公司办公室主任有关两份证明的解释录音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华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6、凹凸公司销售总监有关“万隆”商标印制情况的说明录音;

     17、视博公司相关人员就两份证明的解释录音及相关视频文字稿;

     18、《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认定第四批“浙江老字号”的通知》、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粮食局)《关于对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浙江老字号”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报告》;

     19、浙江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针对万隆使用公司向原审法院补充提交的证据2浙江省商务厅出具的暂停万隆果干公司“万隆果干”第四批浙江老字号称号的使用的处理意见的解释录音及该负责人的职务说明;

     20、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第四批浙江老字号“万隆果干”处理会议参会人员联系方式及部分参会人员任职说明。

     上述证据证明其提交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及能够证明涉案商标使用的事实。

      万隆实业公司对上述证据1不予认可,并提出相反证据(即下述万隆实业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A;证据2显示的时间不是指定期间;证据3和证据6中均未显示涉案商标;证据5的合同未显示涉案商标,仅凭证明不足以认定涉案商标印制的是涉案商标的包装;证据8和证据9的时间均晚于指定期间;证据10有反证(即下述万隆实业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C)证明已经被暂停;证据11不能证明“藕粉”属于“食用淀粉”;证据12有相应反证(即下述万隆实业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G);证据13的时间晚于指定期间,且“藕粉”不是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应视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   

     万隆实业公司补充提交下列证据:

     A、2015年4月23日视博公司出具的更正说明,内容为“我公司在2014年12月给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实际情况如下:当初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我司出具的这份证明有误,该公司在我司的宣传片实际内容为‘万事隆’牌藕粉。本更正说明仅说明该公司在我司的宣传片的内容,不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B、2013年7月18日华商公司出具的更正说明,内容为“我公司在2010年11月28日给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实际情况如下:当初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我司出具的这份证明有误,经我司查询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为:‘万龙’商标及‘万事隆’商标。”  

   C、2014年7月28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的《关于对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万隆果干”第四批浙江老字号的处理意见》,决定暂停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万隆果干”第四批浙江老字号称号的使用,期限至商标终审判决和品牌年限要求查实为止;

     D、2013年7月15日神彩公司出具的复函,内容为“我公司在2010年10月12日给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实际情况复函如下:当初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出具的这份证明,我公司经办人误将‘万隆’字号为‘万隆牌’,实际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12日之间我公司并没有为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印制带有‘万隆商标’的包装。” 

    E、2013年10月8日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粮食局)出具的证明,内容为“2007年6月12日-11月2日,我局组织开展了2007年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征集、展示、评审活动。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于当年10月申报参加此项活动,并按征集文件要求,提供了该公司的山核桃、藕粉、笋干、五谷米通四件产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经社会展示,专家评审组初审、复审,该公司申报的西湖精制桂花藕粉系列获得银奖、多味笋干系列获得铜奖。2008年,该公司又申报参加了2008年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征集活动,参评的‘万事隆口口酥’获得2008年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铜奖。2009年,该公司继续申报参加2009年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征集活动,参评的‘万事隆’牌西湖藕粉系列获得2009年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铜奖。”

     F、百度知道网页搜索结果打印件,显示:“上海哪里有买万事隆桂花莲子藕粉(西湖)要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出的最好有具体地址”。

     G、2015年5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万隆果干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的证据12(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并注明“情况属实”的万隆果干公司自行出具的说明)出具的复函,内容为“《说明》上标注的‘情况属实’为我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行政职责确认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万隆’相关注册商标注册、变更等资格情况与实际相符,不涉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及商标使用状况的确认。” 

    上述证据证明万隆果干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虚假,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商标进行了使用。

     H、杭州万隆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万隆肉类公司)的“万隆”商标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证书及万隆老店建筑照片;

     I、1929年西湖博览会文献资料,显示“万隆”牌肉制品曾获得西湖博览会特定奖;

     J、万隆肉类公司的肉类食品所获荣誉,包括:“万隆牌腌腊肉制品”2006年12月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定为“浙江名牌产品”;“万隆牌香肠、酱鸭、鸭脯、火腿、鸭爪”2002年12月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定为“国家监督抽查合格—全国质量信得过食品”;“万隆”特级香肠荣获“2003中国杭州国际旅游(休闲)商品博览会最受市场欢迎的优秀旅游商品”;“万隆牌腌腊、酱制品”2003年12月被余杭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为“余杭名牌产品”;“万隆牌肉制品(腌腊、酱卤)”2005年12月被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为“杭州名牌产品”;“萬隆”商标(第29类)2006年12月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认定为“杭州市余杭区知名商品”;“万隆”牌香肠、火腿1997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地方产品推荐中心、浙江日报社《经济生活报》、浙江省地方专业产品质检总站联合推荐为“浙江省地产名品”;“万隆牌”香肠、酱老鸭分获“2001中国(杭州)国际食品博览会金奖、银奖”;“万隆牌”香肠、烤肠、酱鸭、鸭脯、休闲食品等食品先后于2002年-2007年、2010年被浙江农业博览会组委会评为“优质奖”、“金奖”等;注册并使用在第29类腌腊制品、酱卤制品商品上的“万隆及图”商标2007年、2012年延续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万隆(肉制品)”企业商号2005年、2009年延续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K、(2012)高行终字第301号行政判决书;

     上述证据证明万隆实业公司关联企业万隆肉类公司商号及其“万隆”商标的知名度。

     L、媒体有关“万隆”产品塑化剂事件的报道及万隆实业公司的澄清文章,证明万隆果干公司的塑化剂事件导致消费者对万隆实业公司的误会及对万隆实业公司商誉的影响。

     万隆果干公司提出证据A中的截图显示有涉案商标;证据B仅证明当时未提交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推翻华商公司之前出具证明(即上述万隆果干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2中华商公司的证明)中有关涉案商标商品实际销售的事实;证据C仅是因商标纠纷暂停老字号,并不能推翻涉案商标实际使用的事实;证据D仅将之前证据(即上述万隆果干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3中神彩公司的证明)中的商标改称为字号,并未否认含有涉案商标包装印制的事实;证据E能够佐证涉案商标曾经在2007年获得过荣誉,印证万隆果干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2中的荣誉证书;对证据F不予认可;认为证据H-J是万隆肉类公司所获荣誉,与本案无关;否认证据K、L的关联性。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上述证据均未发表质证意见。   

上述事实,有万隆果干公司和万隆实业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3年8月3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第34503号决定的作出时间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其中第(四)项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上述规定的商标使用,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本案中,万隆果干公司提交的销售证据中,其中向本院补充提交的证据3、证据5中的合同、证据6均未显示涉案商标,与华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虽然显示了涉案商标,但同时还约定有其他商标,而相应的销售发票并未显示商标,故不能证明华商公司实际销售的商品中包括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华商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前后不一致,证明力较弱,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据此认定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万隆果干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2中的荣誉证书仅显示“万隆西湖藕粉系列”和“万隆多味笋干系列”曾在2007年荣获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银奖和铜奖,但考虑到其字号也为“万隆”,故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书中的“万隆”无法认定系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同时,万隆果干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的证据7中对于上述荣誉证书的解释也未提及涉案商标,却在对其他年份的获奖产品进行解释说明时指明了相关商标。因此,上述荣誉证书并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与产品包装印制相关的证据,首先包装的印制仅是商品进入市场前的准备阶段,在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该包装的商品进入市场的情况下,仅凭含有涉案商标的产品包装的印制并不能认定涉案商标的有效使用。其次,相关出证单位先后多次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内容不同的证明,其证明效力较弱。综上,相关产品印制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使用的事实。万隆果干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的证据13中报纸的发行时间系2011年,晚于指定期间的2007年7月12日至2010年7月11日,且万隆果干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的相关佐证证据9也不能证明消费者购买时间处于指定期间。因此,上述证据亦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

     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食用淀粉;酱菜(调味品)”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万隆果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代理审判员  袁相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