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诉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迪奥公司)是“S·Deer”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0年1月,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周某某自2010年起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销售服装等商品,圣迪奥公司多次通过公证的方式在该店铺内购买被诉侵权服装,并对周某某的店铺进行了网页证据保全。圣迪奥公司认为周某某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圣迪奥公司依法享有“S·Deer”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周某某在其销售的服装上使用的“S·DEER”、“s·deer”字样以及在销售服装的过程中所标注的“Sdeer”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圣迪奥公司公证购买的服装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领标、水洗标、吊牌等识别信息完整,且吊牌印制质量较好,售价较高;二是上述识别信息完整,但吊牌质量明显较差、销售价格较低;三是识别信息不完整,但商品上仍有部分“s·deer”标识。被告抗辩其销售商品是从圣迪奥公司自己的商店中购买的正品或有其他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仅能就上述第一类服装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认定其销售第二、三类服装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因被告在网店上销售涉案服装并未取得圣迪奥公司的专卖许可,且其销售的服装并非均是正品,故其在网店销售宣传中使用圣迪奥公司商标的行为不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亦侵害了圣迪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4124元。
点评: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新兴商业模式,正进入高速增长期。目前网络销售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较多,且情形相对复杂,有些网店既销售正品同时也销售侵权产品。本案针对网络销售的特点,在当事人销售的正品、侵权商品无法一一加以区分的情况下,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区分不同情况对侵权与否作出判定,对于依法规范网络销售经营,促进网络经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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