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819048号“城視一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819048号“城視一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及独特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7789号“城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116865号“城视设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830589号“城视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830590号“城视 URBANE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657919号“城视灯光 CHENGSHIDENGG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444020号“城视灯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585351号“城视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未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均含文字“城视”,仅简繁体之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819048号“城視一台”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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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58819048 申请日期 2021年08月27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杨嘉亿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陆斡镇双泉村大榕树屯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