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玛有限公司IC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80519号“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在先商标权利,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24343号“ICE”商标、第17126068号“漕河泾创业中心 CAOHEJING INNOVATION CENTER ICE”商标、第18728233号“ICE 45”商标、第41254864号“艾斯诺 ICENOW及图”商标、第38717692号“ICE 爱思坊及图”商标、第38737268号“ICEE”商标、第55986224号“CAT EXPO ICE及图”商标、第57567767号“ICE及图”商标、第57640160号“ICE”商标、第57831812号“ICE GENKI FOREST”商标、第57885038号“ICE”商标、第13777247号“IGE及图”商标、第52598873号“ICE PARK”商标、第9653331号“急冻售 ICEMART”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撤销受理通知书、在先商标权利、相关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二、三、十四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字母部分均为“ice”,与引证商标六“ICEE”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在除“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780519号“ICE”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 广告;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商业管理辅助; 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 市场分析;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 寻找赞助
类似群 3501;3502;3503;3506;3508;
申请/注册号 59780519 申请日期 2021年10月13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吉尔玛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GILMAR S.P.A.
申请人地址(中文) 意大利里米尼,玛丽格纳罗·圣·吉凡尼47842, 玛帕索路 723/725号
申请人地址(英文) VIA MALPASSO 723/725, 47842 SAN GIOVANNI IN MARIGNANO RIMINI, ITA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