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铧西眼镜有限公司“项氏华西”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43224号“项氏华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908436号“项氏华西眼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属同一主体,二者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且有类似文字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我局审理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文字“华西”,该文字使用在医疗护理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943224号“项氏华西”商标:
申请/注册号:61943224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05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洪雅县铧西眼镜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保健咨询(4401)、饮食营养咨询(4401)、眼库服务(4401)、眼科服务(4401)、配镜服务(4405)、配眼镜(4405)、配隐形眼镜(4405)、卫生设备出租(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