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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61743019号“华食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第61743019号“华食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43019号“华食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49001号“华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11月20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020003号“华食”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1743019号“华食会”商标:

申请/注册号:61743019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王洪召

商品/服务项目:寻找赞助(3508)、会计(3507)、市场营销(3503)、货物展出(3501)、广告(3501)、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3502)、替他人推销(3503)、计算机录入服务(3506)、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