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目光仪”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21722号“目光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139430号“目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撤三请求,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认为“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1139430号“目光”商标近似。该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11月27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目光仪”构成,该文字使用在眼科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21722号“目光仪”商标:
申请/注册号:62421722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7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河北立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眼科器械(1001)、外科仪器和器械(1001)、牙科设备和仪器(1002)、理疗设备(1003)、医用冷敷贴(1004)、婴儿用奶嘴式喂辅食器(1005)、避孕套(1006)、人造眼睛(1007)、矫形用物品(1008)、外科用缝合材料(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