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戴森”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75590号“戴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645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相同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乐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975590号“戴森”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997559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0-21 国际分类:15类 乐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乐器(1501)、乐器盒(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