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陕西酷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KT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陕西酷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KT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0211号“K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5417号“科特K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77557号“K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85533号“K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19113号“K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387687号“坤廷暖气K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385005号“K&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216580号“K&T PURIFI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520496号“昆特 KUNTEE K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7557675号“K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5943423号“K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4084141号“KT 一九七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9111576号“K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0843841号“K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6035718号“KINGTUS K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KT”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字母识别部分“KT”、“K&T”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360211号“KT及图”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336021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18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陕西酷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五金器具(0607)、五金器具(0609)、五金器具(0608)、小五金器具(0607)、小五金器具(0608)、小五金器具(0609)、金属焊条(0616)、金属包头(0609)、钢板(0601)、钢丝(0605)、铁丝(0605)、金属套筒(金属制品)(0602)、金属螺丝(0607)、金属管道(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