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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汇天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誉滋”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北京乐汇天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誉滋”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1878号“誉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541713号“滋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26242号“誉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789270号“誉滋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且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熏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4261878号“誉滋”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4261878 商标申请日期:2022-04-26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乐汇天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食用燕窝(2901)、贝壳类动物(非活)(2902)、食用鱼胶(2902)、虾(非活)(2902)、海参(非活)(2902)、鱿鱼(非活)(2902)、海米(2902)、蔬菜罐头(2903)、汤罐头(2903)、莲子(2904)、山楂片(2904)、百合干(2904)、干枣(2904)、膨化蔬菜片(2904)、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2904)、干桂圆(2904)、汤粉块(2905)、汤浓缩汁(2905)、即食汤(2905)、汤料(2905)、海带(2905)、紫菜(2905)、冻干蔬菜(2905)、干蔬菜(2905)、汤(2905)、蔬菜汤料(2905)、蛋(2906)、奶制品(2907)、燕麦浆(2907)、食用油(2908)、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2911)、干食用菌(2912)、豆腐制品(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