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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食供应商”商标驳回案例

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食供应商”商标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3399211号“美食供应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已经着手将“知识产权服务”从工商登记范围中删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起点中文网的小说名称,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未直接表明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阅文集团介绍及《美食供应商》小说介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商标申请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申请人于2018年3月12日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的知识产权代理变更为知识产权代理(除商标代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已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美食供应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美食供应商”指定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99211号“美食供应商”商标:

美食供应商   

申请/注册号:2339921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5 国际分类:38类 通讯服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终端通讯(3802)、电信信息(3802)、电视播放(3801)、无线电广播(3801)、付费电视节目播放(3801)、信息传送(3802)、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3802)、有线电视播放(3801)、提供互联网聊天室(3802)、数字文件传送(3802)、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