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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夫•詹•艾池•西蒙“拉夫•西蒙”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拉夫•詹•艾池•西蒙“拉夫•西蒙”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40550号“拉夫•西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71094号“拉夫希蒙”商标、第3793142号“拉夫希蒙RAF SIMONS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340550号“拉夫•西蒙”商标:

申请/注册号:62340550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4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拉夫•詹•艾池•西蒙(护照号:EP520507) 

商品/服务项目:围裙(2501)、服装(2501)、浴衣(2501)、服装(2502)、服装(2503)、服装(2504)、服装(2505)、拖鞋(2507)、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帽(头戴物)(2508)、领结(2511)、纺织品制腰带(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