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皇粮国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皇粮国”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9384号“皇粮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用于所申报的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对申请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不仅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而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信息、荣誉证书、宣传使用图片、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皇粮国”构成。申请商标含有“国”字,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个案审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619384号“皇粮国”商标:
商品/服务 苹果酒; 葡萄酒; 果酒(含酒精); 青稞酒; 烧酒; 清酒; 黄酒; 米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烈酒(饮料)
类似群 3301; 申请/注册号 63619384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29日 国际分类 33
申请人名称(中文) 贵州省仁怀市皇粮国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