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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62716284号“黄金大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第62716284号“黄金大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16284号“黄金大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0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黄金大脑”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16284号“黄金大脑”商标:

申请/注册号:62716284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9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杨学磊

商品/服务项目:糖果(3004)、巧克力(3004)、糖(3004)、糖(3003)、饼干(3006)、面包(300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芝麻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