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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郑州鑫路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63167857号“鑫路捷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郑州鑫路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63167857号“鑫路捷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67857号“鑫路捷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445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167857号“鑫路捷豹”商标:

申请/注册号:63167857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10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郑州鑫路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为他人推销(3503)、市场营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3506)、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3506)、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